據外媒報道,當前的國際稅法可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距今已經實施了近百年。隨著對這些稅收規則進行全面改革,各國政府將獲得更多權力,對包括谷歌、蘋果和Facebook等在本國開展業務的大型跨國企業征收更高的稅率。當前國際稅法並不完善,需要各國政府共同努力制定出符合新時代的國際稅法。以下將為大家介紹國際稅法的原則。國際稅法是壹門年輕的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學學科,其基本範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於國際稅法的壹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壹致觀點。國際稅法的原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共有六個:1.法律優位原則(1)含義: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則(1)含義:壹部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 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 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1)含義:對同壹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壹般和特 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的效力(2)應用:居於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 力可以高於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適用(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 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