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瑞強 新壹輪第壹批中心生態環保督察風暴已經結束。從8月9日到29日,在這短短20天時刻內,生態環境部接連通報了16起環境違法典型事例。其間不乏央企部屬企業。
經濟觀察報記者梳理發現,在16起事例中,觸及市縣級監管缺失、治汙整改不力的當地政府就多達14個,違法排汙企業達數十個,其間有4家中心企業部屬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非常突出,比如我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柱化工)等。
8月21日,天柱化工有關擔任人對經濟觀察報表示,我國化工集團專項整改督察小組四個查詢組正在公司進行現場查詢,大約需要壹周左右時刻,目前沒有構成最終定論。
為何央企部屬企業會有如此嚴峻的環境違法問題?其背面有哪些利益博弈?究竟應怎麽處理?
在我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看來,單個中心企業部屬企業往往會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放縱本身行為,降低環保要求。
李錦告知經濟觀察報,在央企上級企業直接參與部屬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並不多見。
利益博弈
壹家央企部屬環境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在如此巨大的環保督察壓力下,壹些央企部屬企業還屢發環境違法問題,最首要的是其背面經濟利益與違法成本之間的差異,企業仍抱僥幸心理。
經濟觀察報了解到,化工廠出產工藝較為復雜,產品線及危化品種類多,包含根底化學品、石油加工、農用化學品、化工裝備等多個領域,汙染物種類繁復,辦理工序繁雜。如果環保技能、設備及辦理達不到要求,就很簡單對周邊環境形成嚴峻汙染。
我國化工集團對經濟觀察報回應稱,專項整改督察小組赴現場了解狀況、實地查看後,我國化工決議安排天柱公司即日起實施有序停產,對照問題敏捷采納舉動,做出徹底整改,確保整改到位,並要求“未經整改檢驗合格,不得繼續出產”。
8月28日至29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屢次致電天柱化工,但該企業辦公室擔任人都以沒有有查詢定論回絕承受任何采訪,關於企業整改進展狀況,該擔任人更是避而不談。該擔任人主張記者聯系上級公司,但記者屢次致電河北辛集化工,到發稿,也未得到有關天柱化工停產整改方面的任何回復。
8月29日,經濟觀察報記者隨即致電天柱縣政府,該縣政府辦有關擔任人稱,縣裏已對此事開會研究,正在處理,此前就對天柱化工進行過處分。但關於為何屢次處分未果,天柱化工仍敢迎風違法出產等問題,該擔任人只字不願提及,均以相關領導不在為由回絕承受進壹步采訪。
李錦認為,央企部屬企業呈現這種違法現象,當地政府部分有很大職責。他對經濟觀察報分析,這些存在嚴峻汙染問題的央企部屬企業很可能與當地政府構成了某種“同盟”的狀況,當地環保法律部分並沒有真實發揮監管功能。
“其背面必然有經濟利益的博弈,首要考量的要素應該還是確保稅收和經濟添加,這是當地尤其是到底層縣鄉壹級財務的重要支撐。長期以來,它們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忽視了生態環境保護效益,監管法律不力。”李錦告知經濟觀察報。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方針研究所研究員程會強認為,天柱化工公司渣場等問題在2017年首輪中心環保督察就發現並列入貴州省督察整改方案,2018年生態環境部抽查又公開通報,2018年“回頭看”又敷衍應付,這次再次發現整改不力,闡明問題根源在於整治主體職責缺失。
程會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依據《環境保護法》規則,當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環境保護方針和辦理使命,采納有用辦法,改善環境質量。在天柱化工公司問題上,當地政府對處分狀況未盯梢執行,監管不力。而天柱化工公司作為中化集團的四級單位,其上級單位理應承當整改辦理職責,闡明職責傳導機制缺失。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我國化工集團獲悉,我國化工集團首要擔任人表態稱,要完善集團內部生態環保職責傳導機制,加大對部屬二級公司、三級及以下公司生態環保問題的監管。對敷衍應對、虛偽整改、觸及環境違法問題的相關職責人,立即開展查詢,壹經查明,將依法依規嚴肅問責追責。
2019年6月,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業規則》(下稱《規則》)。這是中辦、國辦首次以黨內法規方式全面對中心生態環保督察作業進行規則。環保督察正走向縱深,第二輪督察既查生態環境違法違規問題,又查違規決策者和監管不力者;既查不作為、慢作為,又查亂作為和濫作為。
李錦認為,當地各級部分應多管齊下,央企上級公司應健全點評規範,添加生態環保在企業經營及點評查核系統中權重,要將生態環境查核結果作為幹部獎懲和提拔運用的重要依據。當地監管部分有必要擺正姿勢,加強法律力度,有錯必究。企業本身要轉變觀念,以損害生態環境為價值換取經濟效益,是不可繼續的,在生態環境保護上,壹定要算大賬、算久遠賬。
程會強對經濟觀察報表示,此事例闡明環境督察不僅是中心之事,中心、當地,政府、企業人人有責,要構成聯管共治限制機制,重在督導執行整改,切斷區域利益鏈條,打破當地保護殼體,才能真實到達環保督察的本質意圖。
上下級企業聯合違法
在此前被通報的4起央企部屬企業環境違法事例中,天柱化工的問題壹直較為突出。
該企業位於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2003年由我國化工集團所屬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職責公司(下稱“河北辛集化工”)投資建造。在此次督察通報中,河北辛集化工被批“環境法律意識淡漠,直接參與部屬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
據中心生態環保督察人員介紹,2014年至2016年,天柱化工在上級公司河北辛集化工安排下,違法建造無除塵設備的旋轉烘幹窯和屬於方針淘汰類出產設備的壹段式煤氣發生爐。現場監測數據顯現,兩座旋轉烘幹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均超支,其間壹期烘幹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濃度高達6400毫克/立方米,超支212倍。
經濟觀察報獲悉,天柱化工先後建成2條碳酸鋇出產線及配套渣庫,每年發生危廢鋇渣約8萬噸,二期渣場占地面積約30畝,庫容80萬立方米,現已運用約50.5萬立方米,庫存渣量約70萬噸。
其實,早在2017年8月,首輪中心環保督察指出天柱化工二期渣場無水平防滲、辦理粗豪。督察人員深化查看後發現,天柱化工渣場未按要求設置阻隔及防滲防雨辦法,廢渣與外環境直接接觸,形成環境汙染;渣場辦理混亂,鋇渣未經任何處置或檢測,直送渣場填埋。督察組采樣監測顯現,被填埋的鋇渣浸出液鋇及其化合物平均濃度高達2000毫克/升,超過入場填埋規範12倍。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通報天柱化工問題後,我國化工新材料既未要求部屬企業加強整改,也未對部屬企業整改狀況開展查看和督辦,僅要求上報材料了事。在2017年和2018年兩個年度查核中,中心環保督察指出的突出問題均未歸入我國化工新材料對部屬企業的查核點評領域。
中心生態環保督察組副組長劉華在與我國化工集團的壹次座談會上說,我國化工集團企業應建立嚴厲的匯報、查核制度,倒逼部屬企業履行生態環保主體職責。同時要改進工藝,從根本上減少汙染物發生。 |